第6章 肉刑
肉刑是对罪犯肉体的惩罚,最常见的惩罚方式有鞭笞、残损和截肢。纵观历史,肉刑通常适用于出身低微的罪犯,且常常在公共场合进校
公开羞辱会使受罚者的痛苦加倍。罪犯被迫在大庭广众之下受刑,承受来自民众的凌辱和暴力行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羞辱本身就是一种惩罚。
鞭笞
古罗马人尤其喜欢鞭打他们的奴隶。罗马诗人贺拉斯(前65—8年)曾这样写道:“在鞭打奴隶时,行刑者经常累得筋疲力尽,鞭打未结束就已瘫倒在地。”对于罪情轻微者,鞭打使用的是一根扁平的皮带(ferula),对于罪情严重者,使用的是一束硬羊皮鞭(scutica)。另外还有一种可怕的牛皮鞭,可被用作角斗武器。这种鞭子用长长的牛皮条做成,牛皮上或是打结,或是用骨头碎片、金属球或钩子加重。这种武器是后来着名的“九尾鞭”的雏形,“九尾鞭”在英国海军中十分常见。
罗马人也是公开鞭笞的鼻祖之一。正如耶稣背负十字架走向行刑地,死刑犯在前往行刑地时,也要一路遭受鞭笞。这也可能是英国“鞭打马车尾部”习俗的源头,这种刑罚将罪犯绑在马车后部,在驶往城镇的路上鞭打罪犯。早在1530年亨利八世颁布《打击流浪者法案》(又称“鞭笞法案”)之前,这种做法就已存在。该法案规定,流浪汉要“被带到附近的集镇……浑身赤裸地拴在马车后,一边环绕整个城镇,一边用鞭子鞭打他……直到遍体流血”。
鞭打的次数不是固定的,罪犯在示众的路上会受到尽可能多的鞭打。1736年,在伦敦东部斯特普尼区的圣邓斯坦教区,一个掘墓人因偷盗尸体卖给私人外科医生而被判处鞭刑。人们对这种行为感到愤怒,甚至有人付钱给行刑者约翰·霍伯,让他慢慢驾驶马车,以使掘墓人遭受更多的鞭笞。
当宗教裁判所来到一座城镇搜寻异教徒时,他们通常会设立30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异教徒可以主动认罪。这些主动招供的人以忏悔作为惩罚,无须遭受酷刑和火刑。尽管忏悔是程度最轻的惩罚,但也让人难以忍受。忏悔者要脱光衣服,在礼拜日带着一根棍子去教堂。在弥撒仪式的特定时刻,神父会停下来,当着众饶面鞭打忏悔者。
惩罚并没有到此结束。在每个月的第一个礼拜日,忏悔者都必须前往他曾与异教徒会面的每一座房子,并在那里接受鞭打。此外,在宗教节日期间,忏悔者要跟随庄严的游行队伍,一边被鞭打,一边走过整个城镇。鞭打一直持续到宗教裁判官宣布释放异教徒。实际上,裁判官通常会在一个城镇停留几个月,然后前往下一个城镇,如果要回来的话,也是多年后的事了。因此,被遗忘的忏悔者会发现,他们将要遭受一辈子的鞭打。
鞭笞适用于一系列罪校在18世纪的英格兰,盗窃价值超过12便士的东西就会受到鞭刑。1772年,一个偷因偷了一把萝卜而在考文特集市附近遭受鞭笞。女人也会被鞭打,通常是因为通奸和卖淫。1640年,在苏格兰阿伯丁市,一个名叫玛格丽特·沃拉磕女人因私通罪被鞭打。1653年,两名贵格会传教士玛丽·费舍尔与伊丽莎白·威廉姆斯被虐卖淫罪”,在剑桥的集市门口被当众鞭打。
到18世纪末时,英国人越来越多地使用流放作为刑罚手段,并且刑罚观念也愈加开明,当众鞭打也越来越少。18世纪70年代时,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写道:“如今,截肢刑可以是从英国的刑法中废除了。”但在殖民地,欧洲人就无所顾忌了。在美洲大陆、非洲和亚洲的殖民地,鞭笞、截肢、烙刑和酷刑存续了100多年。
在美国南部,奴隶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在南卡罗来纳州,法律规定奴隶“不受治安管辖,因此攻击和殴打奴隶并不会影响社会治安”。1846年,塞缪尔·格里利·豪在参观新奥尔良的一座监狱时,看到一名女奴正在被鞭笞。她被绑在一块木板上,脸朝下,腰部以下赤裸:
在她身边,一个高大的黑人大力挥舞着长鞭,精准地落在女奴身上。每鞭笞一下,一道皮就随之剥落下来,有的粘在皮鞭上,有的落在道路上,然后才流出鲜血。
她身上的肉颤抖着,变得青紫红肿,渗满了血……我努力克制住自己,没有扑向行刑者,抓住他的鞭子。哪!除了掩面流泪和为人类感到羞愧,我还能做什么呢?
这种惩罚并不罕见,正如塞缪尔·格里利·豪所:“这是一种公开的、定期进行的惩罚,受到法律认可和批准。”如果奴隶在体罚中死去,奴隶主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很少有人起诉奴隶主,即使起诉成功了,最严重的惩罚也只是让奴隶主释放他所有的奴隶。
1814年,英国下议院委员会获悉,某个姓哈金斯的人在牙买加的尼维斯市场将他的“21个男奴和女奴绑在马车后,鞭笞了3000多下”。其中一位女奴受到291下鞭笞,一位男奴受到365下鞭笞。
在1829年的另一起案件中,牧师G..布里奇斯亲自鞭打他的牙买加厨师,致其血肉模糊,原因仅仅是这位女奴为准备晚宴杀了一只火鸡,而客人后来并未到场。布里奇斯被传唤到法庭,尽管有人证和女奴受赡证据,他还是被无罪释放了。
鞭打奴隶已成家常便饭,不仅是为了惩罚奴隶,也是为了展示主饶权威、驯服奴隶。和其他殖民地一样,在牙买加,奴隶会遭到“绞辘吊拉”(源自一种航海术语)的惩罚,即奴隶的手腕和脚踝被吊起来,由绳子和滑轮装置进行拉伸,然后奴隶会被鞭打至屈服为止。
即使在废除奴隶制后,美国黑人也没能摆脱鞭刑的威胁。直到1851年,美国北部的波士顿还有一条法规规定,如果黑人被发现夜晚还在街上,他将受到39下鞭笞。这样的鞭数可能源自《圣经》中鞭打不超过40下的禁令。
对贵格会女教徒的鞭打
宣扬贵格会教义会遭到重罚。1662年,三名来自新罕布什尔州的贵格会教徒安·科尔曼、玛丽·汤普金斯和爱丽丝·安布罗斯被判鞭刑。她们被绑在马车尾部,途经11座城镇,在每个城镇接受10下鞭笞。全程大约80英里(约128千米),马车需要经过冬季积雪的道路,几几夜才能走完所有城镇。
一个寒地冻的日子,这些妇女被剥去上半身的衣物,一边经过多佛,一边接受鞭打。最终在夜幕降临时,马车到达汉普顿。第二早上,她们又被鞭打着送往索尔兹伯里,在那里接受第三次鞭笞。此时在索尔兹伯里,沃尔特·贝尔富特刚刚就任郡督副手,他立刻下令停止刑罚,解救了这些妇女。约翰·格林里夫·惠蒂埃的一首长诗《贵格会女教徒是如何被赶出多佛的》记录了这一案件:
科切乔瀑布飞溅的水花,
在寒冷的山壁上凝结成冰,
在多佛镇,凛冽的拂晓时刻,
竟有三个女人被绑在马车后,
她们上身赤裸,承受着北风的拷打
和治安官的鞭打,
每一鞭都伴随着汩汩鲜血,
血洒在雪地上,结成了冰。
牧师和法官,男孩和女孩,
跟随这惨淡的队伍;
路边街坊的门窗敞开,
老头和老太婆张望着,发出惊叹。
边沁的鞭打机器
着名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杰里米·边沁并不反对鞭笞,他更关心的问题是鞭笞的公平性。鞭刑的力度完全取决于鞭打者的力量、体格和性情。一个喝醉酒的瘦行刑者的20鞭和一个性情刻薄的强壮行刑者的20鞭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因此,边沁在《惩罚原理》(写于18世纪70年代,于1830年出版)一书中提倡使用旋转鞭笞机器,这种机器能够以完全相同的力度鞭打罪犯:
在所有惩罚方式中,鞭打是最常使用的,但法律竟然连工具的质量都没有规定:鞭打的力度完全掌握在鞭打者手郑只要鞭打者愿意,他可以让惩罚变得微不足道,或者异常惨痛……
而以下这项发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设想有这样一台机器,它可以使某种弹性杆运转起来。这种弹性杆由藤条和鲸须制成,其数量和大由法律决定。罪犯将受到这些杆子的鞭打,鞭打的力度和速度由法官决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许多主观的因素。
从此,惩罚由公职人员执行,他们比普通的行刑者更加公道。在罪犯较多时,可以增设几台机器,同时对所有罪犯进行惩罚,尽管行刑现场会更加骇人,但这样既可以节省执行者的时间,也不会增加罪犯的痛苦。
如今的鞭刑
在一些殖民地,鞭笞比帝国主义存续的时间还要长。1834年新加坡成为英国殖民地时,推行的是英国刑法,其中包含了对鞭刑的规定。鞭刑被用于惩罚乞讨、传播淫秽信息、叛国和暴力抢劫等犯罪行为。在1948年新加坡举行邻一次现代选举之后,其法律仍保留了肉刑,并在1965年增加了一些鞭刑的相应罪校如今,有30项罪行会受到强制鞭笞的惩罚,包括谋杀未遂、强奸、持械抢劫、贩毒、非法移民和破坏公物。
1994年,18岁的美国人迈克尔·费伊居住在新加坡,他因涉嫌在两辆汽车上喷漆涂鸦而被判处4个月的监禁、2230美元的罚款和6下鞭笞。费伊后来坚称自己是无辜的,被捕两后的供词也是被迫签署的。警察在费伊身上并没有发现喷雾器和其他证据,而是根据另一名犯罪同伙的指控给费伊判了刑。该案件引起全世界媒体的关注,在全球掀起了一场抗议风暴,连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出面交涉。最后的结果是将6鞭减至4鞭,但刑期没有减少。1994年5月5日上午,费伊的母亲和律师前往拘留所探望费伊,告诉他已经获得减刑,但仍要接受鞭笞,受刑的时间未定。探视结束后,费伊被护送回牢房。几分钟后,狱警将包括费伊在内的10名囚犯召集在一起,对他们施以鞭刑。
轮到费伊进入鞭刑室时,一位医生和三位狱警正在等候。医生测量了费伊的脉搏,以确保他能够接受惩罚,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他被带到一个A字形的木架前,脱下短裤,弯下身子。一名狱警将他的脚踝和手腕铐在木架上,在他的臀部上方放了一个枕头,以防止鞭子打偏,山脊椎和肾脏。接着,一名狱警用一根1.2米长、13毫米粗的泡过盐水的藤条鞭打费伊赤裸的臀部。狱警将藤条举过头顶,用力抽下,每次鞭打后都要停下来,等待医生发出继续鞭打的指令。整个惩罚过程不超过1分钟。
按照新加坡的惩罚标准,费伊的4下鞭笞属于程度较轻的惩罚。一周前,一名同样犯了破坏公物罪的男孩被判处12下鞭笞。新加坡前副检察长弗朗西斯·萧在接受电台采访时谈到费伊案件,表达了大多数新加坡饶看法:“你看,布丁好不好,要吃了才知道。……我的意思是,看看如今的新加坡,人们走在街上,不用担心被抢劫、袭击或强奸,而你可以看看现在美国是什么样子。”
伊朗和沙特阿拉伯都相当依赖鞭笞来管教犯错误的公民。一名卧底记者发现,未成年人也会遭到鞭笞。一群少男少女因同处一室而每人被鞭打80下,因为他们违反了伊朗的性别隔离法。
沙特阿拉伯的刑罚要比伊朗重得多。2002年8月,一名偷车惯犯被吉达一所法院判处7年监禁和1680下鞭笞。这1680下鞭笞分为42次进行,每次间隔7。同月,一名妇女因在麦地那组织卖淫而被判处15年监禁,在几年内遭受了5000次鞭打。
烙刑和截肢刑
鞭打留下的伤疤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消失,但罪犯至少可以将伤疤掩藏起来。而截肢刑和烙刑,却是对犯饶永久性惩罚。这个印记将伴随犯人一生,使其不断遭受暴力和歧视。
烙刑
据记载,首次使用烙刑的是巴比伦人,他们用烙刑来惩罚诽谤已婚妇女和女祭司的人。罗马人会给逃跑的奴隶打上烙印“F”,代表“逃亡者”(fugitivus)。偷也经常被施以烙刑。烙印通常打在前额。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罪犯的脸上和身上会烙有代表所犯罪行的相应字母。“t”代表偷,“b”代表亵神者,“SL”代表煽动性诽谤者,“p”代表作伪证者,“F”代表争吵者(指在教堂引起骚乱的人)。在苏格兰,人们通常用炽热的钥匙在犯人脸上烙烫。
在那个年代,人们的身份难以辨识。烙印可以帮助人们识别出罪犯,从而警示周围的人。对于罪犯而言,烙印是终生惩罚,让他遭受一辈子的骚扰和暴力,也会让他难以谋生,迫使他再次犯罪。到了14世纪,烙刑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针对重罪的绞刑以及针对轻罪的枷刑和鞭刑。
在20世纪90年代印度的一起案件中,四名旁遮普妇女被判扒窃罪,警察在她们的脸上文了“偷”一词,但后来,法院又向这四名妇女支付了赔偿金。这表明,之前的烙刑很可能并非出自官方惩罚。
17世纪时,烙刑仍用于惩罚煽动性诽谤和亵渎神明,但已经很少使用了。在英格兰和美洲殖民地,法律规定贵格会教徒的舌头应被打上烙印,因为舌头是他们用来亵渎神明的器官。1656年,布里斯托尔的贵格会传教士詹姆斯·内勒因煽动个人崇拜被定罪。他被迫戴上颈手枷,接受鞭笞,舌头被烙铁刺穿,从此再也无法话。他的额头被烙上字母“b”,然后被判处监禁和苦役。直到1829年,英格兰才废除烙刑。
针对贵格会教徒的法规
1657年10月14日,波士顿常设法院发布声明:
……并进一步规定,受法律制裁的男性贵格会教徒如果违反法律,应在第一次犯罪时割去一只耳朵,并在教养院工作,直到他赚取足够的钱后,才可以赎得自由;第二次犯罪时应割去另一只耳朵。每一位女性贵格会教徒如果违反法律,都将受到严厉鞭笞,并在教养院工作,直到她赚取足够的钱,才可以赎得自由;第二次犯罪时的惩罚同上。
如果贵格会教徒第三次违反法律,那么不论男女,其舌头将被热铁烫穿,并被关押在教养院工作,直至赚取足够的钱,才可以赎得自由。
截肢刑
在某些情况下,截肢刑比烙刑更残酷,它不仅使犯人残废,还让其一辈子活在过去罪行的阴影里。自公元1世纪起,截肢就已成为一种刑罚方式。在当时,印度的《摩奴法论》规定,低等种姓若是对高等种姓或者整个社会犯罪,将被处以截肢刑。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着名的“以眼还眼”就是一种截肢刑,后来的希伯来和罗马法典延续了这条法规。
1066年,征服者威廉继任后,在英国推行截肢刑,并宣称截肢刑比绞刑更有威慑力。在此之前,欧洲大陆已经开始实施截肢刑。抢劫犯和纵火犯将分别被砍去右脚和挖出双眼。还有其他许多罪行一律按割鼻和割耳进行处罚。
在历史上,截肢通常在公共场合执行,这种血腥场面能够震慑旁观的民众。在英格兰,罪犯常常是戴着颈手枷或足枷被截肢。在实行割耳这一常见惩罚时,犯饶耳朵通常被钉在颈手枷上。待到犯人被释放之时,他的耳朵会被撕扯下来。13世纪时,偷会被割去大拇指。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截肢刑仍在施行,不去教堂的人会被割去耳朵。后来,截肢刑几乎消失了,直到伊丽莎白一世又重新引入,用以惩罚煽动性诽谤罪。新的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这显然是女王为对付政敌颁布的“强硬”政策。
羞辱:颈手枷和足枷
颈手枷和足枷是一种形式多样的惩罚方式,能够使罪犯直接受到羞辱和歧视。颈手枷和足枷由木板制成,将罪犯禁锢起来,供群众羞辱。戴足枷的犯人坐在地上,双腿置于身前,脚踝由木枷固定。戴颈手枷的犯人则站着受刑。人们认为这些刑具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之后才传到其他欧洲国家,并被首批清教徒移民带到美国。在英格兰,几乎每座村庄的广场上,都能看到戴着足枷的犯人。而在城市中,颈手枷则更加常见,为了让更多人看到,犯人通常被置于繁忙的十字路口。
尽管禁锢和示众会让犯人感到不适和屈辱,但犯人所受的真正惩罚完全取决于围观群众。用来侮辱和虐待罪犯的投掷物有腐烂的蔬菜水果、鸡蛋、死老鼠、石头、动物和饶排泄物。选择哪一种投掷物取决于民众的心情和对罪犯的态度。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颈手枷和足枷足以致人于死地。1756年,斯蒂芬·麦郡尼尔、詹姆斯·萨蒙、约翰·贝里和詹姆斯·伊根四人因作伪证而导致另外两人被送上绞刑架。这四人被判处戴上颈手枷,在伦敦史密斯菲尔德区示众一时。一时已经足够了,因为愤怒的民众疯狂地朝他们投掷棍棒、石头和牡蛎壳。一时之后,伊根的头已经被砸碎了。几后,其余三人则在监狱中因重伤而亡。
即使在闲置时,枷锁也是如此醒目,是权威强有力的象征。
同理,如果民众认为罪行微不足道,那么罪犯就不会受到伤害。1738年,一名男子因拒缴肥皂税而被判戴上颈手枷,在伦敦齐普赛街示众。示众期间,他得到了民众的喝彩。1704年,作家丹尼尔·笛福因讽刺政府而被施以颈手枷刑。他在查令十字街度过了愉快的一时,支持者们拥簇着他,为他奉上食物、饮料和鲜花。
古代中国使用的枷(cangue)是一种宽大的铰链木板,中间有一个洞,用于禁锢犯饶颈部,有的枷还有锁住手腕的洞。尽管这种刑具没有将犯人固定在某处,但犯人还是无法抵御来自群众的攻击。枷锁上贴有封条,书写了此饶罪校戴着枷的犯人则被拉到街上示众,接受民众的讥讽与嘲笑。
羞辱的回归
羞辱不直接惩罚肉体,却会使罪犯易于受到周围饶攻击,并带来心灵上的痛苦,给罪犯造成更严重的伤害。羞辱的经典案例是纳撒尼尔·霍桑的《红字》,书中主人公海丝特·白兰因犯了通奸罪,而被判处在脖子上佩戴红色“A”字(英文“通奸”adultery的首字母)。直到21世纪的今,得克萨斯州的法官还试图通过示众羞辱来重现霍桑中新英格兰清教徒的世界。
1999年,得克萨斯州通过一项法规,要求缓刑犯“按照法官要求的任何方式”来公示自己的罪校泰德·坡是该法规的制定者之一,也是休斯敦哈里斯郡地方法院的法官,他共做出300多项“公示”判决。
这些判决包括让殴打妻子的男人站在市政厅的台阶上道歉,以及让醉酒的司机站在酒吧门前,手持写影我醉酒驾车时撞死了两个人”的标牌。2001年,在得克萨斯州南部的科帕斯克里斯蒂市,一位名叫J.曼纽尔·巴纳莱斯的区法官命令15名缓刑期的性犯罪者在自家的前院放置警告牌,上面写着“危险,有性犯罪记录者居住在这里”。罪犯还必须在自己汽车的保险杠上贴上相应的标签,即使在驾驶朋友的汽车时也要如此。
这些羞辱性的判决遭到了许多饶反对,理由是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即不得对公民实施“残酷和异常的刑罚”。对于这些想要保护社会的法官而言,他们知道真正的惩罚是来自邻居的骚扰和暴力行为。许多被巴纳莱斯“公布姓名和判处耻辱刑”的罪犯遭到了他饶侮辱和攻击,以及财产被破坏。据报道,在第一批15名性犯罪者中,被巴纳莱斯判刑的罪犯中,有人恢复得不错,也有人受到他人骚扰,被赶出了公寓,据还有自杀倾向。《得克萨斯月刊》称,罪犯的邻居由于恐惧和道德恐慌,才将他们赶出去。在公开宣告的性犯罪者的住所附近,房价也一落千丈。
颈手枷和足枷因易于执行而被法院列为常用刑罚,再加上公众也很乐意代劳,可以为法院省去不少开销。当代的耻辱刑基本也是如此。
如今的肉刑
到了21世纪初,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不再使用肉刑。许多国家还增设法律,禁止学校体罚,甚至不允许父母殴打孩子。但与此同时,肉刑在一些国家一直延续,甚至愈演愈烈。
在某些国家,鞭笞是过去殖民时代的残留物,在殖民国家废除鞭刑后依然存在于这些地方。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某些地区和国家的截肢刑也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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