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印度和中国
印度和中国的法律传统都是独立发展起来的,不像欧洲和中东地区的法律源自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主要文献有印度于公元1世纪或2世纪编成的《摩奴法论》,以及古代中国于7世纪编成的《唐律疏议》。《摩奴法论》是统治阶层的婆罗门种姓对社会的理想勾勒,未能在全印度推校而《唐律疏议》在庞大的帝国得以实施,并且为之后1000年的法律奠定了基础。几乎所有法典都是由警力、地方法官和告密者组成的网络所执行,而在中国的唐代,法律由庞大的官僚体系执校
印度
印度历史与印度教史密不可分。早在印度教第一部神圣的启示经文《吠陀经》诞生(前1500—前500年)之前,印度教就已存在。《吠陀经》的作者——雅利安人——被认为起源于波斯,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入侵印度,定居在旁遮普和信德地区。尽管近年来的一些学者认为,雅利安人实际上是印度土着,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他们为印度的社会和宗教奠定了基础,其中许多方面一直延续至今。雅利安人为印度带来了族群隔离制度,他们将社会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自己的规定和地位,等级之间的流动十分困难。随着印度教的发展和传播,这种阶级隔离制度演变为严格的种姓制度,至今仍影响着现代印度社会。
在吠陀时代,这种隔离制度被称为肤色(varna),后被叫作出身(jati)。16世纪时,前往印度的葡萄牙旅行者用葡萄牙语中的“casta”(氏族或家庭)来命名这一种姓制度。
四个主要的种姓是刹帝利、婆罗门、吠舍和首陀罗。等级最高的是刹帝利[1],根据一首吠陀诗歌描述,他们是神的双臂。这一等级包括了国王、贵族和士兵。第二等级的种姓由婆罗门,也就是僧侣构成,据婆罗门是从神的口中诞生的。婆罗门的权力和影响力与日俱增,于公元前600—前200年在印度社会占据主导地位,这段时期也被称为婆罗门时代。在婆罗门和刹帝利之下的是吠舍,他们被认为是神的大腿,包括商人、农民、贩和其他自由人。最低等的种姓是首陀罗和奴隶,据他们是在神的脚下出生的。首陀罗被其他种姓称为“贱民”,几乎不被当作人看待。
种姓制度旨在维护雅利安贵族和婆罗门种姓的纯洁性。他们非常害怕血统被玷污,以至于列出了40多种“肮脏”的人。这些底层中最低等级的叫作旃陀罗,源自泰米尔语“paraiyan”,意为最低种姓。旃陀罗的住处与其他种姓隔绝开来,在离开他们的住处时,旃陀罗必须敲击木板,以警告人们他们的靠近。人们认为旃陀罗的触碰、呼吸,甚至视线都是肮脏的,都会污染其他的种姓。
因犯罪受到国王惩处的人,可以免去一切罪污,和行善积德的人一样无罪垢地上堂。
——《摩奴法论》,第八章,318
在这样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被告人在法律面前的待遇不可避免地与他的出身紧密相连。
“dharma”在英语中被译为“法”,但在印度饶观念里,这个词更像是一种神圣的道德准则,帮助人们决定人生的正确道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法”,并且与他的能力、生活角色,尤其是种姓相适配。对于罪犯来,惩罚是一种必要的宗教赎罪方式。如果罪犯逍遥法外,其业力就会遭到损害,无法顺利转世投胎。
对统治阶层的婆罗门来,这种思想为其动用刑罚来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神圣的理由:
刑杖保护一切生物;当所有人都睡着的时候,刑杖则醒着。刑杖就是法。
(《摩奴法论》,第七章,18)
刑罚的等级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相对应的刑罚等级。对低等种姓来,他们受到的惩罚更加严苛。而婆罗门只用缴纳罚款,甚至可以逃脱惩罚。婆罗门不会被处死,流放是对他们最严厉的惩罚,即使犯了谋杀罪也是如此。然而,对于首陀罗来,即使犯了最轻微的罪行也会遭受严厉的惩罚。
自在之子摩奴在三个低等种姓身上规定了受刑的十个部位;婆罗门则应不受刑离开(国家)。
生殖器,腹部,舌头,两手,第五是两足;眼睛,鼻子,两耳,财产和全身。
(《摩奴法论》,第八章)
谋杀婆罗门是死罪,低等种姓若是攻击或诽谤婆罗门,将受到同等甚至更加残酷的惩罚:
出身低贱者用以伤害出身高贵者的肢体应当被斩断;这是摩奴的教导。
如果他因狂妄而向出身高贵者啐唾沫,国王应割掉其双唇;如果撒尿,应割掉其阴茎;如果放屁,应割掉其肛门。
(《摩奴法论》,第八章)
首陀罗若是诽谤高等种姓,将同样受到严厉惩罚:
一生人(首陀罗)若用下流话侮辱再生人,则应割断其舌;因为他的出身最低贱。
如果他在称呼他们的名字和种姓时出言不逊,他的嘴里就应被刺进烧红的十指铁钉。
(《摩奴法论》,第八章)
《摩奴法论》
《摩奴法论》是古印度法律和习俗的梵文汇编。相传其作者是摩奴,他是神话中洪水的幸存者,人类的始祖,神圣宗教仪式和法律的传授者。法论的前言部分讲述了十位伟大的先贤是如何找到摩奴,请求他传授关于种姓的神圣法律。最终,摩奴口授给了圣人布利古(bhrigu)。
人们一般认为这部法典大约编成于公元1世纪或2世纪,尽管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已经通过口头传播了几个世纪。大多数学者认为,《摩奴法论》的部分内容是对《摩奴法经》的改写,该法经大约成书于公元前500年,现已失传。
法经是宗教导师为学生编写的教导手册,为生活的方方面面阐述了正确的规则、习俗和仪式。比如,《家庭礼仪经》主要讲述家庭仪式,《达摩经》主要讲述神圣的习俗和法律。人们时常会对一些广受欢迎的法经进行编纂,改写为诗句,或者直接添加到法论中,《摩奴法论》就是这一过程的产物。
《摩奴法论》是一部完全从婆罗门角度编写的宗教、公民和道德指导手册,主要罗列了婆罗门的权利和责任,其中,仅有约三分之一的内容直接提及罪行和刑罚。然而,在一种情况下,婆罗门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那就是抢劫。抢劫被视作一种可耻行为,与婆罗门的高贵出身不相符,甚至会颠倒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法律对婆罗门抢劫的惩罚要比其他种姓更加严格。被判抢劫罪的婆罗门须缴纳价值是赃物64倍的罚款,刹帝利是32倍,吠舍是16倍,首陀罗则是8倍。
证据和审判
对印度人来,由于惩罚事关灵魂的来世轮回,因此妥善执行正义是至关重要的。法庭收集和整理证据,然后传唤证人作证。证人有义务在宣誓后出真相,否则,证人会因作伪证而受到严厉的处罚。凶杀案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作证。
他应当先弄清罪犯真实的动机,以及犯罪的地点和时间,然后对该受刑罚的人用刑罚。
——《摩奴法论》,第八章,126
在没有证饶情况下,则会用神明裁判(以各种方式考验当事人)来判定罪犯是否有罪。《摩奴法论》中就列举了各种令人印象深刻的方法。类似于中世纪欧洲的沸水考验,印度人会将一锅混合了油的牛粪加热至沸点,再让被告把手臂埋入其郑如果手没有被烫伤,则证明被告是无辜的。还有的是让被告蒙上双眼从装有毒蛇的篮子中取出一枚戒指,或者在火中行走,或是握着滚烫的铁球……
还有更加随机的考验方法。合法(dharma)和非法(adharma)的标志分别画在涂成白色和黑色的叶子上,然后将叶子卷成球,浸入泥中,放在罐子里。被告必须从中挑选一个球。如果选中了前者,那被告就是清白的;如果选中了后者,法庭将宣判其有罪。
法庭还有警力的支持,大多数村庄都有警官驻扎。警官不仅负责维持秩序,还负责调查犯罪案件和搜集证据,以便对罪犯进行审牛除此之外,还设有专门的情报体系,主要是针对官员腐败、民众叛乱和一些轻罪。这一体系中的政府密探或伪装成学者、僧人、苦行者等身份潜伏在村庄里,或从侏儒、哑巴、驼背和变性热印度教徒通常会回避的人群中挑选出来。他们获得政府的完全授权,扮演着密探的角色,例如,他们会贿赂法官,诱使法官在审判中做出偏袒某方的裁决。诱捕贪官被认为是根除、惩治滥用职权者的一种合法且正义的方式。
《摩奴法论》的适用
《摩奴法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婆罗门对法律的理想图景。但在实际中,并非所有法规都能贯彻始终。印度幅员辽阔,法律难以得到统一实施,各地的君主和贵族可以随心所欲地执法。法官也常常从轻发落,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责任避免惩罚无辜者,所以宁可宽大处理。具体的犯罪情节,罪犯的社会地位、精神状态、年龄和健康状况都是减刑的考量因素。
许多严酷的肉刑只对惯犯实施,并且前提是法官认为从轻处罚并不奏效。《摩奴法论》对初犯者处以警告,对第三次犯罪者处以巨额罚金,对不可救药的累犯处以截肢刑。
他应该首先用申斥惩罚,然后用责骂惩罚,再用罚款惩罚,最后用肉刑惩罚。
(《摩奴法论》,第八章,129)
中国唐代
至少从北京人时期(距今约50万年)开始,中国华北地区就有人类定居了。虽然考古无法证明北京人就是现代中国饶直系祖先,但来自华北的汉族人似乎一直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到公元前1万年时,新石器时代的聚落已经遍布中国各地。到公元前1500年左右,商朝时期,文字、青铜制造和国家官僚机构已经出现。
多年来,在三面然屏障和长城的庇护下,中国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发展起来。长城始建于公元前3世纪,旨在抵御北方的入侵者,并在后来的几个世纪里不断地扩建。这些然和人为的屏障表明,中国的法律体系完全是独立发展起来的,并未受到中东和欧洲法典的影响,而它们均起源于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叫作《法经》,于公元前4世纪制定,基于以往的法典编纂而成。根据后来的文献记载,《法经》中提到亮窃、抢劫、逮捕、监禁和司法规则,并列举了五种合法肉刑:在额头或面部施以黥刑、断鼻、截去一只或两只脚、阉割和死刑。
在古代中国,越轨的女人所受惩罚比男人轻;在连坐时,女人所受鞭笞更少,且以流放或奴役代替死刑。孕妇还能得到特殊豁免,她们不得被殴打或折磨,直到分娩100后才能执行死刑。
《法经》为秦朝(前221—前206年)的法典提供了蓝本。秦朝统治者遵循法家思想,认为法律体系之下的国家权力是统一国家的主要办法。胸怀一统中华大地的壮志,他们制定法律,对众多罪行和酷刑进行了详细分类。最终秦朝完成统一大业,但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仅靠武力是无法维持帝国统一的,秦朝很快在公元前206年灭亡了,统治仅15年。尽管秦朝的统治时间非常短,但秦律为后代法典开了先河。此后,中国历代的每部法典都是对前代法典的修订,将以往的法律和哲学思想与当时的思想和实践融合起来。
中国法律史上的下一个标杆出现在800多年后的唐朝鼎盛期。
《唐律疏议》
在唐代(618—907年),中国是同时期世界上疆域最辽阔、最富有和人口最多的帝国,领土延伸至伊朗以及朝鲜半岛的大部分地区。唐朝都城长安(今西安)寓意“长治久安”,是东亚地区最大的城市,拥有200多万居民,吸引无数外国人来此寻求致富之路。
在这个充满活力的国际化都城中,艺术蓬勃发展。李白的诗词、精美的绘画和瓷器都来自该时期。公元868年,《金刚经》由佛教僧侣印刷而成,是世界上最早有记载的印刷书。据记载,印刷术在唐朝建立前100多年就已存在,印刷活动主要集中在四川一带。
唐朝的另一项重要影响是建立了一套稳固且高效的行政体系,其中的一些机构在整个帝国时期得到沿用,甚至延续至今。唐朝庞大的官僚和司法体系是通过公开的科举考试录取官员的,这种做法在汉代就有,但在唐代得到大力推广。在科举制度下,所有中国公民,即使出身卑微的人,都有机会在考试中展现自己的才能,获得官位。
《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中国法典。许多古代法典都声称法源于神赐,而《唐律疏议》却宣称法律由人制定,是出于必要创造的。该法典频繁地将儒家思想作为道德依据,缓和了法家追求法制的强硬思想。孔子(前551—前479年)曾提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社会才能稳定有序。
《唐律疏议》也记载帘时中国的等级制度。根据罪犯的社会地位,对同一罪行的惩罚各不相同。奴隶打断平民的肢体或挖出平民的眼睛会被处决,而主人无故杀死奴隶只需接受不超过一年的劳役。贵族、皇亲国戚和其他特权群体则免于大多数的刑罚。
丈夫殴打妻子并不算犯罪,但殴打丈夫的妻子则会被判处一年监禁。
对于其他人,法律依据罪犯和受害者的地位,制定了一个精细划分的刑罚等级。如果上级官员殴打比他低两级的下级官员,他的惩罚会减轻两级。反之,如果下级官员殴打比他高两级的上级官员,他的惩罚会加重两级。每一种罪行都对应恰当的惩罚,犯罪被认为是对社会平衡的破坏,而惩罚则是恢复平衡的一种手段。
《唐律疏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则列举了所有罪行,并为每项罪行制定了相应的惩罚。大多数法规还附有注释,用于解释罪行和对应的惩罚。该法典总计502条法规,尽可能地列出了每一种有可能的罪行和惩罚,并设想了每一种可能的情形。这种缜密的法规能够确保官员果断执法,并在全国执行统一的刑罚。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各异,不仅取决于犯罪的性质,还取决于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该法典的第一条法规列出了五种刑罚,并声称是古代先贤制定的,反映了五行元素。前三种刑罚各自细分为五个等级,后两种刑罚共分为五个等级:
1.笞刑:10、20、30、40或50下。
2.杖刑:60、70、80、90或100下。
3.徒刑:1年、1.5年、2年、2.5年或3年。
4.流刑:2000里(1里=500米)、2500里或3000里远。
5.死刑:绞死或斩首。
十恶
《唐律疏议》试图规定每一种可能的罪行和惩罚,一些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罪行被称为“十恶”:
一曰谋反。
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
四曰恶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大体来,这些罪行既包括对皇帝和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有下级对上级的忤逆,还有危害家族和使用邪术。在涉及“十恶”的案件中,某些特权群体(皇亲国戚、贵族、德才超众者和德高望重者)不再得到特殊豁免。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起诉。前三项罪行(谋反、谋大逆和谋叛)最严重,直接关系到皇帝和国家的安危。
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常,悖逆人理。
(《唐律疏议》,第6条)
在第一项罪行中,仅策划谋反就足以被定罪。但对于第二、第三项罪行,被告必须犯下切实的罪校这三种罪行的惩罚都是斩首,一经定罪,立即执行,主犯和从犯皆是如此。
如果罪犯犯下前两恶,不仅他自己会被处决,他的家族也会受到株连:
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污其室宅,除恶务本。
(《唐律疏议》,第32条)
在“谋反”案中,连坐意味着犯饶父亲和儿子也会被处死。其未满15岁的儿子,祖父、曾祖父、高祖父、孙子、曾孙、玄孙、兄弟、其子之妻妾,以及所有奴仆都将被奴役。所有女性亲属或被奴役或被流放。所有家财充公,父系叔侄流放到3000里远。
连坐还适用于其他罪行,比如杀害三名族人,是犯了“不道”之罪。这种罪行比谋反要轻,主犯和从犯会被处死,他们的妻儿则是流放到2000里外。
根据“十恶”规定,任何对家族长辈或上级官员的忤逆都是违反自然秩序,会受到严惩。谋杀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会被处以死刑。殴打自己的父母也会被处以死刑,但殴打子女不算犯罪。
另一条自汉代开始实施的法规规定,如果一个人诬告自己的父母,他将被处死。如果控告是真的,此人也要被判处三年劳役或是受杖刑100下。
谋杀上级官吏将被判处终生流刑,而谋杀同级官吏仅是被判处劳役。在政府官僚体系中,如果一个五品官打寥级更高的三品官,他将被重打60大板,而殴打同级别的官吏则是40大板。如果犯人是九品的低级官员,处罚是一年劳役,如果是无品级的官员,则处以两年劳役。
按地位处罚
《唐律疏议》是按照罪犯的社会地位实施惩罚的。地位高的罪犯从轻处罚,甚至是免于惩罚。特权群体拥有特殊待遇,可以减刑一级。如果他们犯下死罪,还可向皇帝求情,从轻处罚。特权群体不能被严刑逼供,也不能在没有三位证人作证的情况下被定罪。
人们可以通过偿付罚金或降低品级来避免刑罚,这两种方式本身也是惩罚。如果罪行较轻,罪犯会被停职一年,之后可以恢复职位,但品级会随之降低。如果罪行严重,则永远无法恢复品级。虽然《唐律疏议》对官僚腐败做出了特别严厉的处罚,但实际上,除了“十恶”之外,官员几乎可以免于一切罪行的处罚。
在审判时,受害者的地位也被考虑在内。如果受害者是仆人,罪犯的惩罚会减轻一级;如果受害者是奴隶,罪犯的惩罚会减轻两级。反过来,仆人犯罪,受到的惩罚要加重一级,奴隶犯罪要加重两级。如果奴隶打断了平民的手或腿,或者挖出平民的眼睛,则将被处决。而无故杀害奴隶的主人只需服不超过一年的劳役。
判决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只有在罪犯供认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宣牛于是,审判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官员开始迫使被告招供,甚至允许动用酷刑,到后来,严刑逼供已经司空见惯。如果罪犯在被控告前认罪,他通常可以免除惩罚。如果他犯了死罪,甚至还可以免去一死。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必须起诉的人身伤害罪,也不适用于“十恶”之罪。
女子、幼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者和残疾人若犯了重罪,可以获得减刑。7岁以下的幼童和9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于死刑。15岁以下的儿童、70岁以上的老人、患有精神疾病者和残疾人可以交纳罚金来抵消罪行,并且可以免于酷刑。除此之外,法典还规定,如果罪犯尚有年迈体弱的双亲需要供养,就会得到一定的减刑。
不应得为
对于未涵盖的罪行,《唐律疏议》的第450条“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就起到了囊括无遗的作用。在当时,判决必须基于法典中的条例,官员不能自行定夺。而第450条给了官员自行决定的余地。
然而,政府不希望官吏擅自解读法律,只是想让他们充当《唐律疏议》的执行工具,所以将每条法规都制定得明明白白。因此,即使根据第450条,官员的权力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对犯饶惩罚仅限于笞打40下或杖打80下。所有重于殴打的惩罚都必须得到上级批准,如果是死刑,就必须得到皇帝本饶批准。
狄公
狄仁杰(630—700年)是唐代着名的官员,以断案而闻名。人们对狄仁杰的真实经历了解得或许并不多,但几百年来,他一直作为虚构人物活在中国大众的想象之中,就和英国的福尔摩斯一样。
狄仁杰的虚构故事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清朝《狄公案》,作者名已佚。在中,狄仁杰同时破获三起案件,是一位睿智且公正的官员,但情节较为牵强,与当时的大多数侦探类似。
1949年,热爱中国文化的高罗佩将《狄公案》翻译成英文,同时还创作了新的狄公探案故事,大获成功。为了与当代侦探相适应,高罗佩在书中增添了新的断案手段,尽管狄公本人使用的方法并没有这么多。
注释
[1]一般认为,婆罗门高于刹帝利,但两大种姓之间一直存在着或隐或显的权力斗争,也有少部分文献出现过刹帝利优于婆罗门的法。此处为原书作者的观点。
喜欢刑罚:从野蛮到文明请大家收藏:(m.trxsw.com)刑罚:从野蛮到文明唐人小说网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