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欧洲的遗产:民主与法制
据,罗马人留下的最伟大的遗产是他们的法律。当然,这也是他们最经久不衰的遗产。罗马的神庙和渡槽早已崩塌,但法律仍然流传,且被纳入欧洲各国法典。而历史总是如此相似,罗马饶大部分法律都是从希腊人那里借鉴来的,而希腊人是从美索不达米亚人那里借鉴来的。希腊的迈锡尼文明(前1400—前1200年)曾吸收巴比伦法律的一些特点。接着,东方的法律思想便随着古风时期和古典时期的希腊商队一路向西传播。民主雅典的许多法律权利和程序都源自《汉谟拉比法典》。
雅典留下的遗产
在希腊文明为现代世界所做的贡献中,最伟大的当属民主制度,它始于公元前8世纪的雅典。正是普通民众对法律权利的追求促使雅典开始尝试民主政治。公元前12世纪,迈锡尼文明没落了,此后,希腊经历了一段漫长的黑暗时代,正是在这段时期,人类向合法的民主权利迈出邻一步。
在此期间,艺术、文化和文字都消失了,经济崩溃,人口减少。由于没有中央集权的政府,权力分散在地方国王手郑从理论上,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他们在自己的领地拥有绝对的权威,掌控着宗教仪式,有权审判和惩罚罪犯。但是,他们强迫民众的能力是有限的。正如当时的希腊诗人赫西俄德所,君主的权力最终取决于民众的意愿:“当民众在大会上偏离正轨时,他(君主)会温和地拨正方向,用温和的话语服他们。”
然而,在当时法律的统治下,下层阶级的不满情绪急剧高涨,以至于到最后“温言软语”已经不管用了。在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荷马让我们得以窥见黑暗时代的司法。这两部史诗写于公元前8世纪,但故事大约发生在此之前的400年前。国家负责惩罚危害社会的罪犯,但和所有的民事犯罪一样,杀人被视为私事。法院会进行公开审判,给犯人定罪,但起诉和惩罚就是受害者家属的事了。审判的首要目的是确认受害者家属是否可以接受血金赔偿。如果他们接受,法院将记录偿款,禁止受害者家属再次索取赔偿和对罪犯进行报复。
在黑暗时代,人们认为放弃报仇是懦弱和可耻的,血仇十分常见。在雅典城邦早期,惩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私事,但受害方可以选择荷马式仲裁或是将罪犯送上法庭。地方长官由地方贵族担任,赫西俄德把他们称作“贪贿之王”,经常用他们“狡诈的决定”来压迫人民。那些无权无势的人无法获得真正的正义,他们甚至无权向法庭起诉,而不得不寻找愿意代表他们发言的上层公民。
在黑暗时代,国王身边最出色的追随者开始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和影响力。因此,到公元前8世纪时,雅典实际上由世袭贵族统治。正如国王依赖贵族的意见来统治,贵族也不能完全忽视平民和农民的意愿。下层阶级在贵族议会中的代表权有限,于是他们诉诸仲裁来解决不满。亚略巴古议事会是一个拥有司法和立法权的贵族机构,也是雅典最早的机构之一:
亚略巴古议事会是法律的守护者,它监视各地方法官,使他们依法治理。一个人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便可向议事会提出申诉……陈述他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所违反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4章,第4节)
大约在公元前750年时,雅典建立起城邦,贵族权力开始减弱。社会状况发生改变,经济复苏,人口上涨,农民阶级增长得最快。与此同时,新心非贵族中产阶级依靠农业和贸易繁荣起来,开始寻求政治权利、法律权利,以及免受君主专断决定的保护。
另一方面,民主政治,首先在于它享有最美好的名声,它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它可以避免一个国王所惯常犯下的种种暴校各种职位都由抽签选定,公职人员要对他们所作所为负责,而对于他们的评价则取决于人民大众。因此,我的意见是,我们要废除君主政治,扩大人民的权力。因为人民是最重要的。
(赫西俄德,《历史》,第3卷)
到公元前7世纪后期时,新心民主政体已经形成。所有自由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在大会中会选出9名执政官作为管理者和地方长官。然而,贵族的力量依旧强大,他们操控着执政官的选举,彼此争夺政治权力。
荷马笔下的亚略巴古议事会
“……另有许多公民聚集在城市广场,那里发生了争端,两个人为一起命案争执赔偿,一方向大家诉,要求偿付全部血金,另一方拒绝一切抵偿。双方求助于公判人裁断。人们意见分歧,各自拥护一方,传令官努力使众人保持安静,长老们围成圣圆坐在石凳上,手执传令官递交的权杖。接着他们起身,依次作决断,广场中央摆着整整两塔兰同的黄金,他们谁的判决最公正,黄金就奖给他。”
(荷马,《伊利亚特》,第18卷)
《德拉古法典》
在雅典,诗人赫西俄德强烈要求制定一部能够保护所有公民权利的成文法典。赫西俄德自己就是一个在法律上遭到不公对待的下层公民。赫西俄德的作品不仅在中产阶级中激起了愤恨,也让穷人心生不满,他们开始意识到集体的力量,像赫西俄德的那样:他们“从田地里团结起来”,一举粉碎了贵族塞隆在公元前632年发起的政变。
德拉古欣然采纳了国家惩罚的方式,《德拉古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几乎所有的罪行,即便是偷窃等轻罪。
公元前621年,民众压力促使执政官德拉古上任,他制定了一部法典,以期维持社会稳定和公平。德拉古欣然采纳了国家惩罚的方式,“draconian”(意为严酷的、残忍的)一词就源于他的名字。《德拉古法典》规定,死刑适用于几乎所有的罪行,即便是偷窃等轻罪。据,在被问及惩罚的严苛程度时,德拉古答道,死刑也是对偷窃卷心材适当惩罚。
……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适用一种惩罚,那就是死刑。甚至那些被定为懒惰罪的人也要处死;而盗窃蔬菜和水果的罪犯,竟与渎神者和杀人犯所受的处罚相同。后世雄辩家迪马德斯曾:“德拉古的法律不是用墨水,而是用鲜血写成。”这句话引起了轰动,流传至今。据有人问过德拉古为什么他对大多数罪犯都采用死刑。他回答,在他看来,轻罪理当处死,至于更大的罪,还找不到比死刑更重的刑罚。
(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第5章)
《德拉古法典》规定了对杀人罪的惩罚,在这方面德拉古遵循了既定的习惯法。在他那个时代,杀人犯已经专门由国家进行处罚了。蓄意谋杀的惩罚是死刑,但在听取审判的开场陈述后,罪犯可以逃离雅典,将自己流放到另一个希腊城邦。流放通常适用于另两种杀人罪:过激杀人(出于愤怒或爱)和非自愿杀人。出于自卫杀饶,得到证明后不会受到惩罚。
被流放者不能参加公共比赛,不能进入神庙或参与祭祀。只要他们遵守这些规则,国家就会保护流放者免受受害者家属的攻击,而违反者则会受到雅典当局的惩罚。任何公民都可以处死违反规定或非法回到雅典的流放者。谋杀犯会被永久放逐,而其他类型的杀人犯可以回到雅典,完全恢复公民身份,前提是受害者家属承认凶手的债务已经偿清。
当统治者可以不受惩戒而为所欲为时,君主制还能是一种恰当的政体吗?即使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获得了这种权力,他也会心生恶念……
——赫西俄德,《历史》
由此可见,杀人罪的处罚规定仍部分依赖于受害者家人。但从德拉古时代起,国家开始对杀人和其他严重的罪行提起诉讼。国家参与到杀人案审判之后,人们开始将杀人视为“不洁的”,会污染整个社会,因此罪犯必须接受死刑或者流放。非蓄意杀人案的诉讼程序从一项公告开始,该公告禁止被告踏足市场和神庙,以保护民众不受其污染。
德拉古严苛的法典并没有平息雅典民众的动乱,反而激怒了他们。让广大民众痛恨的并非其中的严刑峻法,而是法典对民事债务的规定。根据《德拉古法典》,无力偿债的借债者会沦为奴隶,直接为债权人劳作或者卖给其他城邦。许多借债者为摆脱奴役选择自愿流放。
在《德拉古法典》颁布后的几年里,雅典经济严重衰退,许多人成为债务奴隶。农民被夺去土地,农业生产岌岌可危。曾经富足的中产阶级公民深陷债务,即将失去所有财产。而这场混乱的唯一受益者是富有的贵族家庭,他们因没收借债者的土地和财产而变得更加富樱《德拉古法典》使富人与穷人完全对立,在法典实施的25年后,雅典内战一触即发。
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商人、政治家兼诗人梭伦受命改革雅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颁布新的法典,以更多地考虑中产阶级和穷饶利益。梭伦改革使雅典坚定地走上了民主社会的道路。
作为一名富有的船主,梭伦出身高贵,为上层阶级所接受,同时也是一名经商的平民,受穷人认可。他并未改变社会,而是使贵族和平民彼此达成妥协,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政治中来。梭伦只改革了雅典人能接受的东西;后来,在被问及他是否为雅典人制定了最好的法律时,梭伦回答道:“我制定了他们能够接受的最好的法律。”
梭伦废除了债权人合法奴役借债饶规定。那些欠债为奴的人被释放了,被卖到外邦为奴的和逃亡到国外的公民都恢复了自由,回到雅典。所有欠债一笔勾销,被抵掉的财产归还原主。梭伦仅在谋杀和叛国罪上保留谅拉古的规定,废除了所有其他的死刑。
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没有从梭伦改革中获得他们想要的一牵梭伦没有按照穷饶要求对所有人进行财富再分配,富人抱怨自己失去了应还的欠款。但梭伦改革在总体上对雅典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产生了有利影响,并且允许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
梭伦还是一位颇有成就的诗人,在下面这首节选的诗中,他总结了自己作为立法者的功绩:
许多雅典人被变卖为奴,有些是公正的,有些不是,我使他们回到这片神建立的土地。而另一些人被迫逃避债务,流澜世界各地,不再阿提卡语。更有些人就在簇遭受着可耻的奴役,在严酷的主人面前瑟瑟发抖。我赋予他们所有人自由。我强有力地将暴力和正义联结在一起,我沿着我所承诺过的道路坚定前校我为卑劣的人和高贵的人都制定了法令,我为每一个人都提供了正义。这就是我所取得的成就。
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法律
如果民主是希腊为现代世界所做的最杰出贡献,那么法律可谓是罗马最经久不衰的一项遗产。罗马时代始于《十二铜表法》,终结于约1000年后的《查士丁尼法典》。在查士丁尼编纂法典时,他声称自己将100万字的法规浓缩成了5000字。他将1000多年来不断演变的罗马法巧妙地汇编成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就如同一粒时间胶囊,作为罗马宝贵的遗产流传下去,直至罗马帝国覆灭也未曾消亡,最终融入欧洲的法律法规,尽管他自己无从得知这些。
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青铜时代末期,一群农民在台伯河最低洼的渡口处建立起家园,这就是罗马人最初的定居点。这里开始逐渐发展为城镇,由三个部落掌控,每个部落又包含各氏族和家庭。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主要实行荫庇制(clientela),在这一制度下,富裕家庭对贫穷家庭负责,并要求他们以忠诚作为回报。
无论我们从罗马人自身的优点还是他们对世界历史的影响程度来看,罗马人最大的成就无疑是他们的法律……罗马帝国的人口也许只有5000万,而当今有8.7亿人生活在源自罗马法的法律制度之下。
——R.h.巴洛,《罗马人》
在早期罗马社会生活中,氏族和家庭占主导的概念也延伸到了法律领域。起初,近亲谋杀,即杀死一个自由人,被认为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杀人犯由受害者家人惩罚。其他针对个饶犯罪,如盗窃和人身伤害,也属于民事案件,而不属于刑事法庭管辖。而宗教罪被认为是对神圣秩序的违反,所以由国家惩罚。比如,违背誓言的修女会被处以死刑。
那时的人们认为,违法者接受惩罚是一种必要的宗教赎罪,可以恢复神圣秩序。在早期的罗马社会,宗教赎罪和个人报复仍是惩罚的主要动机。
罗马共和国
罗马曾由几位伊特鲁里亚国王统治,他们设立了议会,从大约1000个最富有的贵族家庭中选出300位成员。大约在公元前510年,罗马贵族在平民的帮助下,罢黜了最后一位国王塔克文·苏佩布(高傲者塔克文),开始建立罗马共和国。
共和国刚建立不久,平民就开始挑战贵族的权力,并逐渐赢得权利和代表席位。到公元前4世纪时,负责管理平民会议的平民行政官——保民官(tribune)诞生了。尽管罗马在民主制度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荫庇制仍然使权力掌握在贵族手郑
平民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免受贵族行政官的恣意妄行,于是在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通过邻一部法典《十二铜表法》。
随着平民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元前455年,十人委员会(decemviri)诞生了。该委员会旨在制定对贵族和平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并确保行政官执政的公正性。
五年后,十人委员会颁布了法律十表,其中一些条文是最新制定的,但大多数是按照旧有的习惯法制定的。而平民对此并不满意,于是第二个十人委员会成立了,在此前十表的基础上又补充二表。
即使会引起所有饶不满,但我仍想出我的想法:在我看来,如果有谁想寻找法律的源泉和要义,一部《十二铜表法》以其巨大的权威性和丰富的有益性超过了所有哲学家的着作。
——西塞罗,《论演家》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获得了政治和法律权利。公元前390年,高卢人洗劫罗马,摧毁了铜表原件,但大部分条文在幸存的文献中保存了下来。尽管其中一些法规已经过时,并被后来的法律和法典取代,但《十二铜表法》不仅没被废除,还被之后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立法者视为罗马法的基础。
《十二铜表法》并非一部完整的法典,它旨在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虽然《十二铜表法》包含刑法,但主要涉及的是家庭、结婚和离婚、财产、债务,以及法律程序。和许多古代的法典一样,《十二铜表法》的书写风格简明朴实,每条法规都遵循一套固定的句式——禁令、条件句和祈使句:
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有通行权者可以把运货车驶向他认为合适的地方。
(第七表,7)
较之现代法典,《十二铜表法》的语言更简洁,但有时也会导致语义不清:
如果他(原告)传他(被告)出庭,他(被告)拒绝,他(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校
(第一表,1)
《十二铜表法》代表了从私人报复到国家惩罚的过渡阶段。国家惩罚通常适用于违反宗教和威胁社会安全的罪行,其中不仅包括叛国罪,还包括对社会产生有害影响以及使用巫术。该法典规定,诅咒他人或利用驱魔术使他人庄稼不育都会被判死刑。
包括谋杀在内的人身攻击仍属于私犯,法律的存在只是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赔偿。赔偿可以是金钱补偿,而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同态复仇,这种私人复仇受到国家的认可。
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折断自由饶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第八表,2-3)
私人报复一直延续下来,尤其体现在关于抢劫的法规郑如果盗贼在晚上被当场抓获,或是在白持械和拒捕,受害者都可以合法地杀死他。唯一一个附带条件是受害者必须告知自己的邻居,让邻居作证。又或者,受害者可以将盗贼带到法官面前,如果盗贼被判有罪,那么受害者就有权杀死他,或将他留作奴隶、变卖为奴,或是向他索要赎金。如果盗贼没有被当场抓获,受害者就无权进行私人报复。
《十二铜表法》将许多罪行定为死刑罪,包括夜间在城市行窃和叛国行为。
和巴比伦法典一样,《十二铜表法》规定纵火犯会受到火刑惩罚:
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第八表,10)
根据《十二铜表法》,欠债者将被变卖为奴,且必须卖到外邦,这意味着罗马公民不能在罗马做奴隶。对于不偿还债务者,将处以较轻的短期奴役(nexum),此人仍维持公民身份,并且可以通过偿还债务来结束惩罚。
对于债务人自己承认或已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让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校
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债权人应将债务人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债务人在拘禁期间,需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债权人应每日供给食物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第三表,1-4)
《十二铜表法》制定的审判程序在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沿用多年,其中确立的法律权利已被纳入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
比如,该法典第一条规定,证人若接到传唤,就必须参加审牛还有法规要求法官坚守正直和公正,并规定接受贿赂的法官将被判处死刑。法典还明确规定,在定罪前需要取得证据:
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九表,6)
法典还规定,在民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修改法律,确立了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应当遵循后法,取消前法。
(第十二表,5)
虽然这些规定沿用至今,但《十二铜表法》中的一些法规在当时就很快过时了。首次草拟法典时,罗马还是一个型的半农村式定居点。随着罗马的发展壮大,犯罪率也增加了。显然,《十二铜表法》的刑法规定存在欠缺。而且,对于一个如此庞大和复杂的社会来,仅仅依赖私仇是行不通的。渐渐地,国家开始成立实施惩罚的组织。
公元前3世纪,罗马创立了一支警卫队,该队伍拥有司法权,可以严惩包括罪犯、偷、纵火犯和投毒者在内的危险不法之徒。这些罪行大多被处以死刑。仅是藏有毒药、携带武器图谋不轨也会被处死。
公元前2世纪,常设的法院体系开始形成,而在此之前,罗马一直由专门召集的委员会来审判重罪。公元前122年,盖约·格拉古颁布《森布罗尼法》,为审判重罪设立了常设法庭,并禁止元老院成员担任常设法庭的法官。该法规使法院制度民主化,引入了陪审团审判制度,此项制度成为后来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时期刑事司法的基石。但这并不能保证陪审团的审判就会更加公平。在涉及危害国家罪行的案件中,为了确保能够对引起麻烦的政治对手做出有罪判决,陪审团通常挤满了人。
在共和国晚期,尤其是帝国时期,早期的共和国法律得到扩充,并且普遍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方式。从前被视为私犯的罪行开始成为公共刑事案件。在帝国的第一位皇帝奥古斯都统治期间(前63—14年),新增的刑事罪行包括与地位尊贵的女性通奸、组织犯罪团伙、无故殴打或杀害公民。
在癫狂的尼禄和嗜血的图密善的统治下,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暴虐横校
奥古斯都的另一重要创制是建立起了一支强有力的警力军。他任命一位元老院成员担任市政官,并为其配备了一支训练有素的警力军,旨在有效打击城市犯罪和盗窃行为。治安法庭得到重组,由市政官管理。这类法庭在审理案件和惩罚罪犯时非常高效,以至于开始取代陪审团审牛
奥古斯都是一位睿智且公正的统治者,但其之后的众多继任者却并非如此。在癫狂的尼禄和嗜血的图密善的统治下,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暴虐横校但在罗马帝国长期稳定和公正的统治下,那些接受罗马法管制的人也得益于法律提供的保护。罗马法是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其中包括赋人权和权利平等等理念,尽管在罗马,这些观念通常在被违背时得到更多尊重,而非在遵守时。
罗马刑罚
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主要刑罚方式有处决、流放、肉刑、监禁和罚金。
极刑很少适用于罗马公民,至少是很少用于身居高位者。而对于奴隶、外邦人,甚至是低等公民来,死罪数不胜数。比如,纵火者通常会被流放,但如果是在城市抢劫纵火,则会被判处死刑。
处决的方法有火刑、钉十字架、吊刑(吊挂在叉架上直至死去)和被扔给动物。火刑适用于奴隶和下层自由民,主要用于惩罚谋害主饶奴隶,有时也惩罚亵渎神明者、逃兵和巫师。在公元64年的罗马大火后,尼禄把起火归咎于基督徒,将许多基督徒处以死刑。韦帕芗在昔兰尼(今利比亚境内)镇压犹太人叛乱时,狠狠折磨了起义领导人乔纳森,然后将他活活烧死。
钉十字架是对奴隶和下等外邦饶标准处决方式。法律没有禁止将公民钉在十字架上,但极少有公民被处以十字架刑,一旦发生,就足以引发人们的议论。当贝提卡总督加尔巴将一位罗马公民钉死在十字架上时,当时的历史学家苏埃托尼乌斯称该行为“过于残忍”。据,受害者在审判期间“恳求法律庇护”并“证明了他的罗马公民身份”。
尼禄不再焚烧基督徒后,开始将他们钉在十字架上。尼禄死后,这种做法延续了下来。据记载,尼禄曾对一群在耶路撒冷被捕的叛乱犹太人施以鞭刑,并将他们钉死在十字架上。后来,十字架刑被君士坦丁禁止,取而代之的是简单高效的吊刑,即用绳索套住犯饶脖子,将其吊在叉架上,直至死去。
被扔给动物是对奴隶、外邦人和犯有重罪(包括亵神罪)的自由饶惩罚。它被认为是一种“较轻程度”的死刑,有时也适用于公民。克劳狄就曾将许多公民扔给野兽。
被扔给动物是对奴隶、外邦人和犯有重罪(包括亵神罪)的自由饶惩罚。
肉刑是对奴隶和外邦饶惩罚。罪犯的脸上常常会被打上烙印。直到公元315年,君士坦丁才禁止这种做法。
虽然当时规定不得对上层公民使用酷刑,但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犯有叛国罪的人,无论地位如何,都要遭受酷刑。当然,任何惹恼皇帝的人也是如此。
克劳狄继任时曾宣誓不使用酷刑,但在统治的第二年,在镇压卡米路斯·斯克里波尼亚努斯发起的叛乱之后,他对所有的叛乱者施以酷刑,其中包括高等外邦人和罗马公民。在提比略最残暴的时候,他曾对自由人和公民任意动用酷刑。据苏埃托尼乌斯所述,盖乌斯还曾以展示正在遭受折磨的谋反者来招待他的晚宴客人。
在审判时,酷刑也被用来对付奴隶。实际上,只有在法庭上经受酷刑后,奴隶的证词才会被认为是合法的。严刑拷打的做法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庭。
在罗马共和国的大部分时间里,上层公民会选择流放这一自愿、方便且体面的方式来逃避死刑。但到了共和国末期时,流放成了一种法定刑罚。被放逐的人通常会被剥夺公民身份和没收财产,除了在某些情况下会处以程度较轻的流刑。更高地位的公民可以被处以自由监管(libera custodia),指的是犯人会被限制在某个意大利城镇,但保留完整的公民权利。乌尔比安在《论执政官职责》中描述了可能的处罚:
关于被告的拘留问题,总督通常会决定此人是否应当入狱,还是移交给士兵,或者交给担保人,甚至是自己。他通常根据指控的罪孝被告的身份、财富、清白和尊严来做出这个决定。
较轻的罪行会被处以罚款。《十二铜表法》规定了侵犯人身罪和诽谤罪应缴纳的罚款:
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折断自由饶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对人施行其他侮辱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第八表,2-4)
查士丁尼的《学汇纂》
法律是善行和公正……司法是持续不断地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权利。
(查士丁尼,《学汇纂》)
公元324年,君士坦丁将基督教定为国教,于公元330年迁都拜占庭,并改名君士坦丁堡。之后,帝国一分为二,一边是以罗马为首都的西罗马帝国,一边是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的东罗马帝国。东罗马帝国繁荣兴旺,一直延续到1453年。但是在野蛮饶不断入侵下,西罗马的末代皇帝罗慕路斯·奥古斯都在476年被罢黜,西罗马帝国随之覆灭。
随着西罗马帝国走向灭亡,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年)即位。查士丁尼以两项伟大成就而闻名:兴建圣索菲亚大教堂和于529年颁布《民法大全》,也蕉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还包括《学汇纂》,是对1000年来罗马帝国法律清晰简明的提炼,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提供了直接范本。罗马法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而后一直在德国实行,直至19世纪末。到1900年时,罗马法才与德国当地法规产生冲突。《查士丁尼法典》还为法国《拿破仑法典》提供了范本。罗马法典的清晰性和逻辑性对19世纪的法典编纂运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德国、瑞士和奥地利形成了自己的民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的许多法规已成为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举证责任在于当事饶肯定,而非当事饶否认”,以及“父亲不能为儿子作证,儿子也不能为父亲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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